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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跟抢劫罪有什么异同?哪个比较严重?

2024-05-17

不少人都知道抢劫罪,但对于抢夺罪,我相信很多人甚至还是头一次听说。抢劫罪与抢夺罪都与非法抢得他人财物有关,那二者之间到底有什么异同呢?其实从罪行名称上就可以看出一些差别。

“劫”这个字在《说文解字》中的解释是:“人欲去,以力胁止曰劫。或曰以力止去曰劫。”说白了就是用暴力的方式进行强取掠夺,有威逼、胁迫的意味。“夺”这个字,则有抢、失去、丧失等意思。

因此“劫”的威胁逼迫的对象只可能用作人,而非财物,而“夺”走的仅仅只有财物,是否存在暴力或者胁迫的行为夺走他人的财物,这便是抢劫罪跟抢夺罪最大的区别。

我们再来看看两项罪名的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从抢劫罪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明确点明了是要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这里的其他方法也指的是一些暴力手段;在之后关于情节严重的抢劫罪的定义上,更是时刻体现了这一点。

比如说入户抢劫,除了抢劫财物外,也对户主本身造成了一定的威胁;再比如说抢劫银行等行为,肯定都会有武器的支持,也是采取了暴力手段。

分析完了抢劫罪,让我们再来看看抢夺罪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夺罪的最后一句就已经点出了其与抢劫罪的区别,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一律视为抢劫罪。而则两项罪名除了抢夺财物的方式不同,对被抢夺财物的受害者造成的伤害不同,在量刑上也有所区别。

抢夺罪的量刑明显要比抢劫罪轻,一旦被定性为了抢劫罪,起刑点就是三年,然后会根据具体的犯罪内容,比如说是否为团伙头目、是否有多次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有多大、抢劫财物的数目等进行进一步的量刑。

而抢夺罪哪怕是进行了多次抢夺,起刑点都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甚至可能是更加宽松的拘役或者管制;只有抢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比较严重的情节,这才会加重判刑。 抢劫罪如果情节严重的,是会被判处死刑的;但抢夺罪罪行再严重,也顶多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不会导致死刑。

在大致介绍了两种罪行的异同后,具体要怎么分辨,还得回归案例本身。

案例一:

天津人梁某是个游手好闲的混混,37岁了还一事无成,不仅没有升职加薪,还丢失了原本的工作,每天只能在街上闲逛。没有工作哪来的钱?迟迟没有进项的梁某动起了歪心思,准备当一回“飞车党”。

2015年10月的某一个晚上,骑着电动车的梁某瞄准了自己的罪犯目标,拿着苹果手机还在独自在外行走的女子李某。

该女子本身在路上走得好好的,结果被骑着电动车的梁某从身边经过,然后趁其不备一把抢过女子携带的手机,然后扬长而去。

由于梁某骑着车,李某第一时间都没反应过来发生了什么事,整个人有些呆愣,直到意识到手机不见了以后,才知道自己碰到了所谓的“飞车党”抢劫,连忙跑到最近的派出所报案。如今随处可见监控,梁某抢了手机以后根本没跑几天,就被警方逮捕归案。

在此案中梁某所犯的其实就是抢夺罪而非抢劫罪,他虽然拥有作案工具——一辆电动车,但他在抢夺财物的过程中并没有对被害人李某造成任何人身安全方面的损害,只是夺走了她的手机。

在被逮捕之后梁某认罪积极,不仅获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还主动对他进行了补偿,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是可以获得酌情减刑的。

最终犯罪性质本就没有太过恶劣的梁某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因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缴纳罚金1000元。

案例二:

每个学校都会有那么一些不学无术的“吊车尾”,他们成绩不好也就算了,还喜欢寻衅滋事,在校园内拉帮结派,甚至会造成一些校园霸凌案件,王某跟张某就是这样的学生。

2015年,17岁的王某跟张某就读南京某高中,他们自知成绩不好高考无望,就开始在校园内为非作歹。老师不知道对教育了多少次,可他们依旧我行我素。

2015年5月底,王某跟张某因跟另外一位同学冯某有宿怨,竟集结了其余一些嚣张跋扈的学生,在校园内围堵了冯某,对其拳打脚踢,直接将其打到昏迷。冯某虽然没有出现危及生命或者导致器官受损的情况,但也受了不少的伤。

在将冯某打至昏迷后,王某跟张某还对其搜刮一空,拿走了一台价值2000余元的手机以及50元现金。没多久昏迷的冯某被其余学生发现,此事被上报至公安局。

当王某以及张某拿走冯某的手机跟现金那一刻开始,他们就已经构成了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抢劫罪。抢劫罪并没有所谓达到一定抢劫数目才算犯此条罪行,只要是通过暴力手段获得财物,哪怕只抢了50块钱,也是抢劫罪。

不过鉴于此案中被抢劫的财物数额不大,且犯罪者均为未成年人,基准刑会有酌情减少,再加上案发后这几名未成年人认错态度良好,且其家长也对冯某进行了积极补偿,最终王某跟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其余4名同伙则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执行。

结语:

从上述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不在于犯罪形式,不在于是否借助其他工具,不在于犯案人员年龄,只在于是否对被害者造成人身安全损失,是否采取暴力手段,这就是二者最大的区别。

不少人都知道抢劫罪,但对于抢夺罪,我相信很多人甚至还是头一次听说。抢劫罪与抢夺罪都与非法抢得他人财物有关,那二者之间到底有什么异同呢?其实从罪行名称上就可以看出一些差别。

“劫”这个字在《说文解字》中的解释是:“人欲去,以力胁止曰劫。或曰以力止去曰劫。”说白了就是用暴力的方式进行强取掠夺,有威逼、胁迫的意味。“夺”这个字,则有抢、失去、丧失等意思。

因此“劫”的威胁逼迫的对象只可能用作人,而非财物,而“夺”走的仅仅只有财物,是否存在暴力或者胁迫的行为夺走他人的财物,这便是抢劫罪跟抢夺罪最大的区别。

我们再来看看两项罪名的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从抢劫罪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明确点明了是要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这里的其他方法也指的是一些暴力手段;在之后关于情节严重的抢劫罪的定义上,更是时刻体现了这一点。

比如说入户抢劫,除了抢劫财物外,也对户主本身造成了一定的威胁;再比如说抢劫银行等行为,肯定都会有武器的支持,也是采取了暴力手段。

分析完了抢劫罪,让我们再来看看抢夺罪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夺罪的最后一句就已经点出了其与抢劫罪的区别,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一律视为抢劫罪。而则两项罪名除了抢夺财物的方式不同,对被抢夺财物的受害者造成的伤害不同,在量刑上也有所区别。

抢夺罪的量刑明显要比抢劫罪轻,一旦被定性为了抢劫罪,起刑点就是三年,然后会根据具体的犯罪内容,比如说是否为团伙头目、是否有多次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有多大、抢劫财物的数目等进行进一步的量刑。

而抢夺罪哪怕是进行了多次抢夺,起刑点都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甚至可能是更加宽松的拘役或者管制;只有抢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比较严重的情节,这才会加重判刑。 抢劫罪如果情节严重的,是会被判处死刑的;但抢夺罪罪行再严重,也顶多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不会导致死刑。

在大致介绍了两种罪行的异同后,具体要怎么分辨,还得回归案例本身。

案例一:

天津人梁某是个游手好闲的混混,37岁了还一事无成,不仅没有升职加薪,还丢失了原本的工作,每天只能在街上闲逛。没有工作哪来的钱?迟迟没有进项的梁某动起了歪心思,准备当一回“飞车党”。

2015年10月的某一个晚上,骑着电动车的梁某瞄准了自己的罪犯目标,拿着苹果手机还在独自在外行走的女子李某。

该女子本身在路上走得好好的,结果被骑着电动车的梁某从身边经过,然后趁其不备一把抢过女子携带的手机,然后扬长而去。

由于梁某骑着车,李某第一时间都没反应过来发生了什么事,整个人有些呆愣,直到意识到手机不见了以后,才知道自己碰到了所谓的“飞车党”抢劫,连忙跑到最近的派出所报案。如今随处可见监控,梁某抢了手机以后根本没跑几天,就被警方逮捕归案。

在此案中梁某所犯的其实就是抢夺罪而非抢劫罪,他虽然拥有作案工具——一辆电动车,但他在抢夺财物的过程中并没有对被害人李某造成任何人身安全方面的损害,只是夺走了她的手机。

在被逮捕之后梁某认罪积极,不仅获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还主动对他进行了补偿,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是可以获得酌情减刑的。

最终犯罪性质本就没有太过恶劣的梁某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因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缴纳罚金1000元。

案例二:

每个学校都会有那么一些不学无术的“吊车尾”,他们成绩不好也就算了,还喜欢寻衅滋事,在校园内拉帮结派,甚至会造成一些校园霸凌案件,王某跟张某就是这样的学生。

2015年,17岁的王某跟张某就读南京某高中,他们自知成绩不好高考无望,就开始在校园内为非作歹。老师不知道对教育了多少次,可他们依旧我行我素。

2015年5月底,王某跟张某因跟另外一位同学冯某有宿怨,竟集结了其余一些嚣张跋扈的学生,在校园内围堵了冯某,对其拳打脚踢,直接将其打到昏迷。冯某虽然没有出现危及生命或者导致器官受损的情况,但也受了不少的伤。

在将冯某打至昏迷后,王某跟张某还对其搜刮一空,拿走了一台价值2000余元的手机以及50元现金。没多久昏迷的冯某被其余学生发现,此事被上报至公安局。

当王某以及张某拿走冯某的手机跟现金那一刻开始,他们就已经构成了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抢劫罪。抢劫罪并没有所谓达到一定抢劫数目才算犯此条罪行,只要是通过暴力手段获得财物,哪怕只抢了50块钱,也是抢劫罪。

不过鉴于此案中被抢劫的财物数额不大,且犯罪者均为未成年人,基准刑会有酌情减少,再加上案发后这几名未成年人认错态度良好,且其家长也对冯某进行了积极补偿,最终王某跟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其余4名同伙则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执行。

结语:

从上述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不在于犯罪形式,不在于是否借助其他工具,不在于犯案人员年龄,只在于是否对被害者造成人身安全损失,是否采取暴力手段,这就是二者最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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